- 索 引 號:QZ04101-1000-2023-00032
- 發布機構: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10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同意建立泉港區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區民政局:
你局《關于建立泉港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泉港民〔2023〕10號)收悉。經區政府研究,現函復如下:
同意建立泉港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福建省、泉州市和我區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1.泉港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2.泉港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職責分工
3.泉港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泉港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部門間協作配合,及時解決工作中面臨的重大問題,經區政府同意,決定建立泉港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區政府領導下,統籌協調全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研究擬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向區政府提出建議;組織協調和指導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推動部門間的溝通與協作;督促、檢查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的落實,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區委政法委、區委網信辦、區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檢察院、區發改局、區教育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水局、區衛健局、區市場監管局、團區委、區婦聯、區殘聯、區醫保分局、各鎮(街道)等28個部門和單位組成。聯席會議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總召集人,區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和區民政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科室負責人擔任。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及聯絡員,如有變動,由繼任者接任不再另行發文。
三、工作機制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由總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據區政府領導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在聯席會議召開之前,可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區政府。重大事項經聯席會議討論后,按程序報區政府決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及分工任務,主動研究涉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的有關問題,積極提出工作建議,及時向牽頭單位提出需聯席會議討論的議題,處理需要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密切協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共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各項工作。
附件2
泉港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聯席會議
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一、區委政法委
督促各鎮(街道)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作為特殊人群服務管理的主要方面,納入平安建設范疇,加強檢查和責任追究。
二、區委宣傳部(網信辦)
指導協調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相關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引導良好社會風尚。
三、區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
將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政策措施納入社會救助、未成年人保護等相關法規制定、修改工作,予以統籌研究吸納,指導、支持等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救助政策制度。
四、區人民法院
對侵害流浪乞討人員權益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依規予以打擊。對法定義務人遺棄、虐待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嚴厲打擊。
五、區檢察院
強化法律監督,依法依規嚴厲打擊侵害流浪乞討人員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
六、區發改局
支持推進流浪乞討救助管理機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公辦福利機構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提升其兜底保障能力。
七、區教育局
支持、協助民政部門和救助機構做好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義務教育或替代教育、職業教育(如已完成初中階段學業,可接收到中職學校繼續學習),協助做好教育矯治工作。及時安排返鄉適齡流浪未成年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指導中等職業學校做好接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對中等職業學校接收的家庭經濟困難并符合條件的返鄉未成年人予以資助或減免學費;支持、協助救助保護機構對不適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開展替代教育,做好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工作。
八、區公安分局
履行街面巡查職責,及時受理報警求助并做好特殊困難人員的護送工作。加大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力度,依托全省統一的DNA采集比對、人像識別機制,根據救助機構協助核查申請,及時開展身份核查并反饋核查結果。對遺棄、虐待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構成違法犯罪的予以嚴厲打擊,對攜帶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疑似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身心健康表演等行為的,依法進行調查、處置。根據民政部門落戶申請,為滯留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加強對我區救助機構和托養機構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檢查力度,定期對保衛力量開展培訓、演練等工作。
九、區民政局
落實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和救助服務標準規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定期通報全區救助工作情況,及時向區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工作中的重大情況。協調區內救助管理工作,宣傳救助政策。指導救助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救助工作,協助公安機關為滯留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員落戶,將其中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納入特困供養范圍;為符合條件的返鄉受助人員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政策。組織開展法規政策落實、工作機制運行、資金使用、信息系統使用、風險隱患排查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十、區司法局
落實刑滿釋放安置幫教對象幫扶教育工作,防止安置幫教對象流浪乞討。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防止流浪乞討人員違法犯罪。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務。
十一、區財政局
建立穩定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經費保障機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會同區人社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救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落實救助機構的醫務人員、護工、社會工作者等工作人員的相關待遇。
十二、區人社局
配合民政部門和救助機構做好有勞動能力和培訓意愿的流浪乞討人員技能培訓和就業幫扶工作。按政策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就業等方面的公共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救助機構工作人員工資傾斜政策,落實救助機構的醫務人員、護工、社會工作者等工作人員的相關待遇。
十三、區城市管理局
履行街面巡查職責,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向救助機構求助;發現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突發疾病人員,應立即通知急救機構,必要時可直接護送至定點醫院救治;發現流浪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流浪乞討人員,應及時引導、護送至救助機構接受救助;對不愿接受救助的,應告知其救助機構聯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記錄勸導情況;對違反城市管理等規定的,要依法依規處理;發現涉嫌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特別是占道賣藝、賣唱等行為乞討人員的勸離、引導和聯合護送工作,對于危重病人、傳染病人、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救治工作。
十四、區交通運輸局
指導交通運輸機構為救助機構購買乘車(船)憑證和接送流浪乞討人員進出站等提供便利。
十五、區農水局
繼續做好符合原建檔立卡條件的農村貧困流浪乞討人員的精準幫扶服務。
十六、區衛健局
指導做好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對救助機構、托養機構疾病防控和內設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醫療康復及護理進行監管,根據需要確定定點醫療機構。指導相關醫療機構對受助人員醫療費用進行審核。要健全完善街面巡查救助機制。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疑似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等,依法通知醫療急救機構,必要時可直接護送至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并及時通知屬地救助機構到醫療機構進行身份甄別。經醫療機構救治后,達到出院標準,但無力支付、無主、身份不明的患者,屬本區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接回,非本區戶籍的,由送醫所在地民政部門負責接回,堅決杜絕達到出院標準的患者長期滯留醫療機構,占用有限醫療資源的現象。
十七、區市場監管局
對救助機構和托養機構的食品藥品安全等工作進行監督;依申請對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餐飲服務(開辦食堂)的機構依法實施食品經營許可。
十八、區醫保分局
依據民政部門提供受助流浪乞討人員的名單,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受助人員實施醫療救助,保障其基本健康權益。
十九、團區委
依托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機制推動區委、區政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將其納入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內容。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動員、組織青少年社會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二十、區婦聯
配合做好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婦女、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將其納入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總體計劃,通過公益項目給予相應幫扶,幫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撫育和教育能力,防止困境未成年人流落在外。
二十一、區殘聯
配合做好流浪乞討殘疾人相關工作,依法保護流浪乞討殘疾人的各項權益。
二十二、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
落實屬地責任,做好本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源頭預防工作,建立救助服務點,開展臨時救助服務。對于救助管理站送回的流浪乞討人員,及時建立檔案,定期開展走訪,做好返鄉人員回歸穩固工作。指導轄區村(居)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開展街面巡查,重點巡查城鄉結合部、鄉鎮街道、建筑工地、拆遷小區、橋梁涵洞、農村大棚等區域,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向區救助管理站求助。
附件3
泉港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聯席會議
成員名單
總召集人:謝梓騫 區政府副區長
召 集 人:肖堅松 區政府辦副主任
肖錦萍 區民政局局長
成 員:肖美輝 區委政法委一級主任科員
王小林 區委宣傳部副部長、新聞出版廣電局局長
王平陽 區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區人大常委會華僑民宗委主任
侯炳泉 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程軼寒 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張章水 區發改局副局長、二級主任科員
鐘葉嘉 區教育局副局長
陳錦陽 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曾淑娟 區民政局副局長
王華森 區司法局一級主任科員
吳蘭蘭 區財政局副局長
鐘俊波 區人社局副局長
陳必山 區城市管理局副局長
肖龍良 區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主任
莊延平 區農水局副局長、二級主任科員
林逢喜 區衛健局副局長
吳平陽 區市場監管局副局長、三級主任科員
陳玲玲 區醫保分中心主任
林偉婷 團區委副書記
劉雅萍 區婦聯副主席
王振陽 區殘聯副理事長
曾斌忠 南埔鎮黨委三級主任科員
阮建姐 界山鎮副鎮長
潘鳴航 后龍鎮黨委二級主任科員、科技副鎮長
李世熙 峰尾鎮綜合便民服務中心主任
林錫強 山腰街道社會事務服務中心主任
曾榮桂 前黃鎮黨委二級主任科員
林榮順 涂嶺鎮黨委二級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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