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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泉港區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2023-01-04 09:26 閱讀人數:1
 泉港政202220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泉港區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石化工業園區,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市駐泉港有關單位,區屬各國有企業

泉港區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區政府第11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926        

此件主動公開

 

 

泉港區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定(試行)

 

一、總則

(一)為規范泉港區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產業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創新財政資金分配方式,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中小企業加快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泉州市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產業基金,是指由區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專業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過政府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杠桿效應,鼓勵支持國內外知名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和社會資本在我區設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產業投資基金,投資于我區重點扶持產業。

(三)產業基金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統籌資金、整合相關部門涉企扶持資金、泉港區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籌措注入資金以及產業基金運作產生的收益等,由區財政局籌集并注入泉港區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通過泉港區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對區產業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出資。并可探索通過發行中期票據、創投類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或私募股權基金債券等直接債務融資工具募集所需資金。

二、管理模式

(四)泉港區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作為產業基金的決策機構,由區政府區長任組長,常務副區長為副組長,區發改局、工信局、科技局、財政局、司法局等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協調小組履行以下職責:

1.研究審定產業基金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等重要規章制度;

2.審定產業基金的資金投入、子基金的設立(包括選定子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產業基金的出資比例、投資方向等)、產業基金直(跟)投等投資事項以及子基金的合并、分立、退出等事項;

3.協調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調小組會議,研究解決產業基金及子基金在募集設立、投資、存續期管理退出等方面的事項。

(五)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協調小組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財政局主要領導兼任,辦公室成員由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相關科室負責人組成。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產業基金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等有關規章制度,并提交協調小組審議;

2.向協調小組提出設立子基金、產業基金直(跟)投等投資建議;根據基金管理機構、部門、行業協會、企業等提出的子基金設立方案、產業基金直(跟)投方案會同區財政局等成員單位初審后,報協調小組研究決定;

3.定期向區政府、協調小組匯報產業基金管理運行情況和重大投資、決策等事項;

4.提請召開協調小組會議;

5.執行協調小組決議;

6.監督產業基金執行管理規章制度和協調小組決議,對產業基金及子基金運營進行持續督導;

7.做好與國家級、省級、市級產業基金的對接和爭取工作;

8.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泉港區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作為產業基金的運作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1.其二級子公司泉港區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產業基金公司”)作為產業基金業務的實施主體,并負責產業基金日常運作和管理;

2.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托管銀行開設賬戶,進行專賬核算;

3.對受托管理機構及基金運作進行監督管理,確?;鹨幏督洜I和國有資產安全;

4.定期向協調小組報告產業基金公司和子基金運作管理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5.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產業基金公司主要職責包括:

1.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作規程;

2.根據協調小組確定的子基金設立方案,按照公開征集等市場化方式選擇子基金管理機構。對子基金管理團隊提交的申請材料及方案進行初步篩選,組織專家評審,開展盡職調查并形成投資建議,提交協調小組審核;

3.建立健全區產業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由行業、金融、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和相關部門成員組成,負責組織對擬合作子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評審;

4.產業基金公司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擬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擬參股子基金、擬投資企業和項目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

5.執行協調小組的決議,草擬、簽署對子基金、直(跟)投企業(項目)的投資協議。按一定比例注資子基金,并按約定履行對子基金出資義務;根據投資協議對企業(項目)進行直投或跟投;

6.根據子基金協議或章程約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或直(跟)投企業(項目)委派董監事行使出資人權益;

7.對投資形成的股權等相關資產進行投后管理,監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運營,對子基金的運作和直接投資、跟進投資企業的經營進行持續督導;

8.協助受托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對外盡職調查、談判、投資等產業基金的日常運營管理工作,負責匯報產業基金及子基金運營情況并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9.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報送產業基金及子基金運營情況等,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報送經審計的產業基金、子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當產業基金及子基金運作出現重大問題或特殊事件時,應及時向上報告;

10.其他應由產業基金公司承擔的職責;

11.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基金運作

(八)產業基金按照“科學設計、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積極吸引和聚集國內優秀企業或基金管理團隊來泉發展,大力培育我區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

(九)產業基金的投資運作主要采用以下模式:

1.參股子基金。甄選具有產業優勢及產業基金管理經驗的國內外優秀的產業基金管理團隊,合作設立投資于我區重點扶持產業的子基金。

2.直接投資。直接投資于我區重點支持的產業轉型升級、自主創新、新興產業企業和項目。

3.跟進投資。為鼓勵股權投資機構投資于我區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新創業企業,產業基金可按股權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一定比例跟進投資。

(十)產業基金出資可一次或分期籌集到位。首期出資資金應在約定期限內到位,其余資金可根據首期到位資金運行情況分步到位。

(十一)產業基金對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子基金的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該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30%、20%。

(十二)產業基金通過公開遴選、合作申報、招商引資等方式與股權投資機構、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子基金。優先與權威機構發布的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年度名單中排名前20名或具備雄厚產業資源的投資機構開展合作,相應增加子基金出資比例:排名1-10名的,出資比例可增加10%;排名11-20名的,出資比例可增加5%。優先與符合國家級基金申報條件的優質機構合作。

(十三)產業基金在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十四)對于政府重點扶持或鼓勵的特定產業企業或創業早期企業,產業基金可以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企業直接投資,投資金額所形成的股權比例不超過該企業總股本的30%。

四、投資對象

(十五)產業子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協議、章程約定進行基金募集、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

(十六)產業基金注資新設立的子基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1.子基金原則上應當在泉港區轄內注冊,子基金首期到位資金應在約定期限內到位;

2.所有出資人(或合伙人)已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3.產業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額,最高不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50%,產業基金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除產業基金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不少于3個且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多人數;子基金的其余資金應依法募集,境外出資人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4.子基金應優先投資于我區轄區內的企業,原則上子基金投資于我區企業的投資總額不低于產業基金對該子基金出資額的1.5倍。子基金投資于我區企業的投資金額計算包括:①子基金投資于注冊地為我區的企業;②子基金投資且從外地招商引入注冊地遷移至我區的企業,按子基金對該企業投資金額的1.5倍放大計入子基金投資于我區企業的投資總額;③子基金投資的注冊地為外地的企業,對我有實際投資行為并在我注冊經營實體。

5.子基金的投資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報協調小組批準。

以上條款經協調小組批準可根據子基金具體情況作出調整。

(十七)子基金可以采取雙GP管理模式,申請合作的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已完成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有政府引導基金管理經驗的團隊優先;

2.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3.具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規定期限完成社會資金的募集;

4.原則上股權投資(含創業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不低于10億元,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近2年有較好業績,或股東具有強大的綜合實力及行業龍頭地位;

5.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含創業投資)的成功案例;

6.基金管理機構應參股或認繳子基金份額,且實繳出資額不得低于子基金總額的1%;

7.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規等不良紀錄。

(十八)產業基金參股投資已設立的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除需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子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開始投資運作,已完成私募投資基金備案;

2.子基金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或首期認繳出資已經到位,且不低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3.子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產業基金入股(或入伙),增資價格在不高于基金評估值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五、退出和終止

(十九)產業基金直接投資形成的股權或財產份額可采取上市、股權轉讓、大股東回購等方式退出,有約定退出方式的,按約定合同收回。

(二十)產業基金參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權或財產份額,可根據各參股子基金投資協議約定的退出方式退出。

(二十一)產業基金向其參股的各子基金以外的投資人轉讓股權或財產份額的,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產業基金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具體退出方案由協調小組決策。

(二十二)子基金終止或清算后,產業基金投資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其中歸屬于政府出資部分和投資收益,應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二十三)產業基金應在合作協議、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子基金運作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業基金可選擇退出,且無需經由其他出資人同意:

1.產業基金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超過1年,管理機構仍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2.產業基金向子基金賬戶撥付投資資金超過1年,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3.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產業基金的政策目標的;

4.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六、風險控制

(二十四)產業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二十五)產業基金應建立約束與處罰機制,對子基金的募集設立以及項目投資進度進行督導,通過約談、函告、收回資金、解除合作等手段加強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約束。

(二十六)產業基金公司可委派人員擔任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觀察員及基金管理公司或被投資企業的董事、監事等,行使子基金出資人或股東權利(如:表決權、投票權等)。

(二十七)政府部門及產業基金公司不干預參股子基金所投資項目的市場化決策。若參股子基金及被投資企業存在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情況,可按照合同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二十八)除非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合伙協議的約定允許,子基金管理公司在子基金存續期內不得轉讓在子基金中的出資或財額,且不得主動要求退伙。

(二十九)產業基金及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三十)產業基金及子基金的待投資金應存放在托管銀行或購買國債等符合國家規定的金融產品。

(三十一)產業基金及子基金應選擇具備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物,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托管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在泉港區設立分支機構,且設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泉州市轄內的地方法人銀行;

2.與我區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在支持我區經濟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3.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有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4.為產業基金及子基金的資金托管業務提供專人和專項服務;

5.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三十二)產業基金托管銀行由協調小組選定,并由產業基金運作管理機構、產業基金公司與其簽訂托管協議,子基金托管銀行由子基金選定,并由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與其簽訂托管協議。

七、收益分配及激勵機制

(三十三)產業基金的收入包括子基金以及直接投資、跟進投資項目的退出的本金、分紅和收益,以及產業基金閑置資金的銀行存款利息、購買國債利息收入等投資收益。產業基金的投資收入中,歸屬于政府投資收益的應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三十四)為保證產業基金正常運營的原則,產業基金公司可計提運營管理費用,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律師費、訴訟費、審計費、咨詢費、盡職調查費、人員工資福利、場地租金、各種稅費、辦公費、培訓、產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費用及其他支出。

(三十五)產業基金參股的子基金在存續期內,項目投資分紅或投資權益轉讓收回的資金應及時向產業基金和其他投資人進行分配,原則上不用于再投資。

(三十六)產業基金參股子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子基金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產業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產業基金不得向其他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三十七)為更好地發揮產業基金引導作用,產業基金可適當讓利,但讓利總額不超過產業基金在子基金清算時獲得的總收益。

(三十八)子基金管理公司可在存續期內按照子基金實繳資本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費用,按照子基金投資收益一定比例提取業績獎勵,具體分配比例和方式應在委托管理或合伙協議中明確,并設置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八、監督管理

(三十九)協調小組負責對產業基金進行監管和指導,區國資委、財政局對產業基金公司進行財務監管和績效評價,必要時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子基金的設立方案,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子基金設立,監管產業基金及其子基金運營。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各相關子基金的行業指導,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十)產業基金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一)協調小組辦公室對產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產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定期向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告產業基金管理運行情況和重大投資、決策等事項。

(四十二)產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和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如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因人為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產業基金及子基金不應有的損失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附則

(四十三)產業基金與中央財政資金、省級、市級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按照國家、福建省、泉州市相關規定執行。

(四十四)本措施由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財政局承擔。

(四十五)本規定自2022年9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926日。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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